原标题:“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缺一不可 “人类选择”与“算法随机性”亟待明确(引题)
AI创作内容,著作权到底归谁?(主题)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舒帆
在数字化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如同一股不可阻挡的浪潮,正以惊人的速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模式。从新闻编辑室AI辅助撰写时事报道,到影视片场AI参与构建特效场景;从广告公司AI生成创意海报,到艺术创作者利用AI绘制画作……生成式人工智能正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大幅提升内容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在法律领域引发讨论,以文生图(即AI生成的图片)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能否被纳入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学界、业界相关领域专家,共同探讨AIGC的著作权问题。
司法实践确认AIGC著作权归属
2023年2月,李先生通过AI软件输入提示词并调整参数,创作古风人物图片,并标注“AI绘画”标签发布于社交平台。网友刘女士擅自将该图用作文章配图并抹除署名。李先生发现后,将刘女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该AI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有审美意义,可以认定为作品,且其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判定李先生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此案系从司法裁判角度首次确认AIGC的作品属性。
同年3月,林某使用AI软件经多次提示词调整生成图片《伴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后林某发现,常熟某商业广场有类似创意设计的实体,并且厂商在相关商业项目网络广告宣传中使用其作品。2024年4月林某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常熟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依据AI软件用户协议,林某对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但实体装置与平面作品形式不同,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侵权方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
“两个案子都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作品属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表示,这为AIGC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积极的司法实践样本。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两个案子均否定了AI的主体资格。强调著作权归属于投入智力劳动的自然人或法人,明确AI模型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AI在创作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工具属性。”王磊说。
此外,王磊认为两案强调了自然人的独创性和智力投入。图片生成过程中输入的提示关键词、设计选择的不断优化等内容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同样具备“独创性”要素,因此,生成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解码AIGC著作权的核心要素
据王磊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以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是认定著作权的核心。
那“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究竟是什么?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如何对其进行界定?
在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逸超看来,“独创性”指的是需与现有作品存在明显区别,且应该体现创作者的审美选择;而“人类智力投入”的衡量是指人的智力投入与选择主导了生成物的表达,而不是AI本身的输出结果主导。
王磊对“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就“独创性”而言,应当能体现创作过程中的个性化选择以及创作结果的独特表达。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用户对提示词的选择、参数的设置、生成结果的筛选等环节都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这些选择基于用户独特的创意和意图,使得生成内容具有了独特的表达方式和艺术价值。而生成内容在视觉效果、艺术风格、情感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能够与已有的作品区分开来,展现出创作者独特的审美观念和艺术追求。
什么是“人类智力投入”?王磊解释道,一是看有无技术操作。用户在使用AI工具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根据创作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设置和优化,体现智力投入。二是看有无创作意图引导。从最初的想法构思到最终作品的呈现,用户始终在对创作方向进行把控和调整,使得生成内容能够符合自己的预期和需求。三是看有无修改完善。在AI生成初步结果后,用户可能还需要进行后期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这些后期处理工作进一步体现了用户对作品的智力投入。
尽管“独创性”与“人类智力投入”被认定为AIGC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核心,但在实践过程中,仍会存在对其判断的困难性。“技术黑箱问题与投入程度的量化不明确会影响认定结果。”兰逸超表示,AI生成过程的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法院难以区分“人类选择”与“算法随机性”;同时,提示词调整的“量”是否足够,多大程度、多少次的提示词调整会被认定为作品,这些还不明确。
司法先行,推动立法完善与产业规范
尽管两个案子中的AIGC都受到了著作权法保护,但专家表示,AIGC并非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根据个案情况来具体认定。
AIGC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是首要的判断依据。王磊表示,一要判断内容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二是判断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和安排,是否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和艺术价值;三是判断内容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即用户在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在生成过程中是否进行“选择、安排、调整”等创造性劳动。
此外,王磊表示,用户是否具有明确的创作意图,并通过与AI工具的交互实现了这一意图;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积极意义,是否能够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护AIGC的著作权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否能够激励更多的创作者利用AI技术进行创作,推动产业的创新和升级等因素也可纳入考虑的范畴。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对AIGC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王磊表示,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仅要求标注AI生成内容,但未涉及著作权归属。
兰逸超将我国AIGC保护现状描述为“司法先行,个案探索”。
“我国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并且近年来也有了观点的转变。”王磊举例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的“菲林诉百度案”中否定了AIGC的著作权,但在2023年“首例AI文生图”中又赋予其著作权。在此基础上,江苏常熟法院与武汉东湖新区法院的“AIGC著作权案”均先后认定了AI生成图片的可版权性。
未来,王磊呼吁,我国可以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完善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保护范围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建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权利归属与保护范围,同时可以加强AI平台的技术保护,推动AI平台开发与“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功能。此外,需引导AI生成内容产业加强自律,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对AI生成内容的保护。
此外,兰逸超还建议应提升技术透明度,鼓励AI开发者公开部分生成逻辑,便于法院评估人类贡献比例,厘清AIGC表达的主导权是在人类还是在AI。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