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绕不开的一项重要工作,那就是安全技术交底,那么什么是安全技术交底?又由谁来做呢?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各个单位组织架构不同,各个项目的实际操作偏差,导致一直争论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下面我们就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住建部规章文件,来具体进行分析梳理,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安全技术交底?
(一)、它的雏形是来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从这里可以看出,交底人应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但是这毕竟是法规,他的表述较为概念化,“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过于宽泛,在实际的项目中,可能是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可能是施工员、技术员等,不同的企业、项目也存在一些争议(此处提示,有部分同仁疑惑施工员是否属于技术人员,有此疑惑的建议看下施工员证的封面和施工员考试的书,及翻阅公司的规章制度);
后文也通过规范、文件的不断地完善和更新,来进一步梳理和具体明确
(二)、按照老版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为了便于对比,此处插入2018新版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37号令,第十五条
此处可以看出明显的变化,强化了危大工程分级交底概念,明确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按照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 安全管理章节中,“3、安全技术交底
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系统阐述的行业规范;
(四)、按照国家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条文说明10.0.6
在这里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分级交底的具体要求,也明确了实施危大工程的三级交底制度,公司级-项目管理层级-班组作业人员层级;
(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第8.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从国家规范的层面对安全技术交底提出了具体的管控要求,安全技术交底的分级管控,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
(六)、住建部《关于推广使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90号; 图册第一部分:安全行为标准化,1.5.15项目危大工程管控,P22页安全技术交底
此条基本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37号令基本一致,但是这个 第2)小条笔者严重怀疑是个BUGG,从上下文及危大工程管理办法可知,此节中所提到的“专项施工方案”即指“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第1小段已经说了专项施工方案分级交底,在第2)小条中突然蹦出一句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直接交底”?,明显与前文抵触,且不符合住建部37号令及规范的分级交底要求;
此处笔者大胆猜测一下,此处是否应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直接交底”更为恰当?但笔者资历尚浅,还达不到篡改部门文件的水平,因为此图集发文于住建部37号令之后,只能姑且信之,留待各位行业大神共同探讨;
最后总结一下:按照时间顺序,专门列出相应的法规和规范、文件,不是为了简单的罗列,而是为了进一步的梳理关于安全技术交底要求的行业发展和管控脉络,清楚规定的出处与走向,作为工程技术人员需知其然,更需知其所以然。
根据前文阐述进行归纳总结,基本上可以得出的结论,对于项目层级的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技术交底人与被交底人:
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此过程的交底人是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被交底人是项目管理人员;(建办质函[2019]90号图集要求,危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直接交底,此规定前文有叙述,不再探讨,按各地要求执行)
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施工前),具体的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栋号长、工长、专业工程师,各公司项目称谓不同)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此时的的交底人是: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特别提示安全员是监督、参与安全技术交底的过程,不是交底人,不要再让你的安全员交底了,违规而且违法;
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想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3、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因素,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程序要求;
2)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3)危险等级为I级、‖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
5)安全技术交底应分级进行,并按工种、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交底,逐级交到施工作业班组的全体作业人员。施工条件(包括外部环境、作业流、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应及时组织,必须在工序施工前进行,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各持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建筑业发展现状不同,监管标准也有差异,本文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均选取的是国家、行业标准及文件,未选取各省市的规范文件,各地文件差异不再本次探讨之列,遵从地方监管要求;